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介休市三贤大道。
被执行人: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秦大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介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明、秦大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经字第189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冯明、秦大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明、秦大千的银行存款57953.25元(其中本金9003.2元,利息48192.05元,执行费758元)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执行证书费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