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
负责人:卢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晚花(特别授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
被告:戴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被告:李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被告:舒辰武,男,****年**月**日出生,瑶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被告:欧阳玉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
被告:朱文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被告:张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与被告被告戴军、李小平、舒辰武、欧阳玉奇、朱文送、张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以补充证据为由,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依法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溪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