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张富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福与被告张富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刘春福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春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春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春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