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雷成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翠红申请执行雷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5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雷成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王翠红借款人民币八万二千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雷成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请求情况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工商、房管、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成举名下的贵J×××××号田野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3月2日止,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表示无异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征求意见告知书及征求意见表,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回复本院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公告,不对被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113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的机动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黔2725民初3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雷成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翠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雨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