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晋中市。

被告:周某,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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