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民主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羲。 委托代理人:赵婷婷、程一凡,河南德问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鹏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鹏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2元,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原阳县清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春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