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516871720,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路外运公司宿舍1栋601。 法定代表人:丘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兆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系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何先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先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首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忠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蒋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