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一组。
负责人:赵某2,系该组组长。
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赵某3,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武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武威市,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寨一组”)、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寨村委会”)、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承包的土地32.54亩;2、判令三被告在2021年春耕前恢复好原告所有承包耕地原貌,地面附着物及水利设施、田间地埂。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下寨村一组、下寨村委会未按原告的意愿私自将原告的承包耕地流转给海越公司。2020年11月被告海越公司毁坏田间地埂、水利设施,导致原告无法种地。现原告认为三被告不退还承包耕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辩称:2017年我小组的土地流转给了一合作社,流转期限是八年,在第四年的时候向海越公司流转,询问了村民的意见后合意商谈先解除合同,赵某1一直未参会,赵鹏昌也未参会,他俩也未签字。后来流转土地开会,委托书上赵某1、赵鹏昌都未签字,在确认亩数的书面材料上也未签字。赵某1自始至终从未参加过村民小组的会议,赵印参加了村民小组的会议,也在会议上材料上签字了。现赵某1的承包地已经全部流转给了海越公司,无法退还。
被告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辩称:土地流转时,赵印签字了,赵鹏昌、赵某1在授权委托书上没签字,后来进行协商解除了以村民小组名义和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解除与合作社的合同涉及到违约金的赔付问题。现在在同等地力、同等亩数的条件下划分地块的话,赵某1和赵鹏昌要承担违约金,赵印因签字了,不存在赔付的问题。
被告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是政府牵头,进行现代农业的普及,田地的平整是必须的程序,不存在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录像视频光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凉州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复印件),被告均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7日,下寨村委会、下寨村一组、海越公司三方签订了《凉州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经下寨村一组同意,下寨村委会采取出租方式将下寨一组农户承包经营的1127.7亩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海越公司,用于农作物种植,流转期限为30年。并约定流转费为第1年至第5年每年650元/亩,以后每5年增加30元,以此类推。另查明,2020年10月之前下寨村委会、下寨村一组与凉州区民丰农业种植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之后双方协议解除因此产生违约金。下寨一组流转土地给海越公司时,下寨一组村民赵某1未委托下寨一组将其承包地32.54亩,承包地块19块进行流转,现赵某1以下寨一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7日向赵某1颁发甘(2017)凉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0607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载明承包地确权总面积、地块总数及四至,赵某1取得32.5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1996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赵某1的耕地的承包期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下寨一组在未征得赵某1同意情况下将其32.54亩承包土地流转给海越公司,侵害了赵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赵某1要求被告下寨一组返还其承包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案下寨一组及下寨村委会已经将土地交付海越公司,海越公司为实施现代农业技术也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原来赵某119块承包地地貌特征无法查找,故下寨一组退还其32.45亩承包地时应参考原地具体特征、特性,并考虑现海越公司耕种状况,进行退还。因土地流转合同系下寨一组、下寨村委会、海越公司三方签订,故下寨村委会、海越公司对退还赵某1承包地承担连带责任。对下寨村委会要求赵某1承担违约金,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下寨村委会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参考赵某1原耕种土地的地貌特征、地理肥沃及不影响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实施等情况下退还赵某1承包地32.45亩;
二、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第一村民小组、凉州区五和镇下寨村民委员会、武威海越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