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庹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德昌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德昌县德州镇青云商城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4RXFJX3。
法定代表人:黄旋,系公司董事。
第三人:谷正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第三人:谷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系谷正浩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庹大伟与被告德昌县皓宇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谷正浩、谷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庹大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庹大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