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智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告:郭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智文与被告郭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智文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智文撤回对被告郭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智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敏行 书 记 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