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南路阳光绿洲47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57846134J。

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章仁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余艳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章仁志、余艳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仁志、余艳梅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余艳梅所有的位于屯溪区国际旅游礼品城D1幢8套〔证号为:皖(2016)黄山市不动产权第0009080号、第0009085号、第0009086号、第0009091号、第0009083号、第0009084号、第0009089号、第0009090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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