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维艳,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执行人:皮中会,又名皮中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石维艳申请执行皮中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皮中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皮中会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5373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2元。
由于被执行人皮中会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皮中会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并到被执行人皮中会住所地调查,都未有发现皮中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皮中会未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6月23日将皮中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6月23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