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雪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住宅产品大市场D5栋5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邵雪媛与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至今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发起网络执行系统查控,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并和向其他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湖南尚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不能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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