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项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
审理经过
2016年8月8日,本院收到项东的起诉状,称2015年8月18日,刘典平、刘威作为甲方,李静作为乙方,李彬蔚作为丙方,项东作为丁方共四方签订了一份《解封、解押还款协议》,约定由项东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刘典平所有的5套房屋、刘威所有的一套房屋的查封,由刘典平将此5套房屋过户给李静,李彬蔚、李静在解除查封后3日内注销在刘威所有的该套房屋上的他项权,由刘威将该房屋过户给项东,以此抵偿所欠项东的债务。协议签订后,项东依约申请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上述6套房屋的查封,刘典平的5套房屋过户给了李静,但李彬蔚、李静迟迟不注销在刘威所有的该套房屋上的他项权,致使刘威的房屋无法过户给项东。2015年9月11日,该房屋被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项东无权参与分配。故项东欲起诉李彬蔚、李静,要求他们赔偿损失5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项东与刘典平、刘威等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得再对该借贷案件立案审理;项东与刘典平、刘威等的民间借贷案件尚未执行完毕,项东可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李彬蔚、李静虽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但对项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并未发生,故项东现在起诉李彬蔚、李静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项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