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田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收),由原告宁夏家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忠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