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亮亮,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刘进玉,男,生于****年**月**日,回族,住永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亮亮与刘进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刘进玉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刘进玉给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刘进玉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