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孔玉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桂花与被告孔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桂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玉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营厨具,被告先后欠原告货款8万元。期间多次催要,截至2020年10月11日,被告尚欠货款18000元,被告出具欠条,承诺2021年5月份前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两年多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孔玉柱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1日,孔玉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朱桂花现金壹万捌仟元正,年前还捌仟,2020年10月11日之前所有欠条作废,2021年5月份前还清。出具欠条后孔玉柱通过微信分四次向朱桂花转账,共计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欠条载明的内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买买合同关系,本院予以认定。朱桂花依据欠条诉请孔玉柱支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孔玉柱出具欠条后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桂花支付4000元,本案实际拖欠货款应为1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孔玉柱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应负酿成本案诉争的全部责任。孔玉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玉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朱桂花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桂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孔玉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重霄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