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崔某某,住昌乐县鄌郚镇崔家山后村207号。于2021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2日18时许,刘金驾驶鲁G107ZY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昌乐大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山村路段时,与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载亓彩红)相撞,造成被告人崔某某、亓彩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 王春艳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秦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