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穆洪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张昌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穆洪录与被执行人张昌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1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46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亦未向本院申请悬赏、审计等执行措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恩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