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政府驻地西赵庙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房景泉,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8916034T。
被告:李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朋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山东郓城荣事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