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理效江,男,1959年1月7 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东野镇。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74222971XT,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炮台镇建安路南。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96187392M,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文明路公安5号楼11号门面。

负责人:胡学增。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理效江与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建 军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聂 真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濮 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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