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次旺多吉(诉讼代表人)、男、藏族、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申请执行人索朗(诉讼代表人)、男、藏族、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申请执行人顿珠(诉讼代表人)、男、藏族、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被执行人次旦、男、藏族、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
被执行人米玛旦增、男、藏族、身份证号×××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次旺多吉、索朗、顿珠与被执行人次旦、米玛旦增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228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次旺多吉、索朗、顿珠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白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228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