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本街。 投资人:宋晓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姜凤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王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与姜凤海、王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晓奇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