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张国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摇与被告张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锋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时至今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拖延不还,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国锋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2020年5月21日,被告张国锋向原告借款,原告遂用借呗向被告转账两次共计40000元。借款后,被告通过其姐姐还款5000元,其余借款未予偿还,原告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国锋向原告张摇借款,被告张国锋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张国锋未偿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扣除已还款5000元,被告张国锋尚欠原告张摇借款本金35000元。关于利息,原告张摇主张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国锋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摇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5元,由被告张国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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