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海霞,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林龙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陆海霞与被执行人林龙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龙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海霞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林龙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陆海霞退还报考费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林龙伟负担3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龙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林龙伟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林龙伟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斯宇 审判员  王传喜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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