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诚彬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西侧238号D4栋。 法定代表人:陈细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居民,身份证地址是长沙市天心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陈细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居民,身份证地址是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诚彬家电有限公司、段成良、陈细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成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成良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成良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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