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富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陵城区。
被执行人:曹明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富贞与曹明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21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明强涉案较多,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