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永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冬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系阳永安之妻子。
被执行人:黄康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阳永安申请执行黄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康培需支付申请人阳永安执行标的447,9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款金额为47,489.25元,被执行人黄康培尚需支付申请人阳永安执行标的400,490.75元。申请执行人阳永安于2021年7月2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阳永安申请执行黄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