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执行董事。
被告:薛祖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告:李天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新疆喀什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祖祥、李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喀什世平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