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
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宋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董尾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李海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宋天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已于2021年9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的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宋建波、董尾江、李海娜、宋天成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