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委托代理人:潘杨、许东明,系辽宁律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德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庆阳化工厂退休工人,现住灯塔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汪敏诉被告邱德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杨、许东明及被告邱德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敏诉称:原告的丈夫于被告系亲属关系。2016年7月8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帮助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当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约定办理的总费用为92000元,其中含保证金20000元,如原告中途停止办理,保证金不予返还,只返还72000元。如果被告办理不成,全额返还,办理期限为2020年3月前。该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该合同生效后,原告同日依约给付被告办理养老保险的全部款项。至双方约定的时间届满,被告表示现已无能力继续办理此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已付款项无果,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款项9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1、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达成协议的事实及办理期限和办理不成的后果。

被告辩称

被告邱德安辩称:我不是办理劳保的,不是以这个为职业,只是通过朋友能办理劳保,我也没有时间办理这事。原告求我帮忙,我也不问办到什么程度,我也不愿意帮他,只是亲属关系。灯塔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所在单位金帝水泥厂劳保这件事已经下发了判决,判决时间是2020年11月19日,原告起诉的时间是2020年11月11日,说明原告劳保的事还在办理当中,不是原告所说的拖延,没给他办。我没有和原告达成合同,没有规定哪天办完,只是大约时间,这个事不是我办理,我也是求人办理,所以说不构成我拖延,现在还在办理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6年7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帮其“找关系”办理养老保险。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办劳保款92000元,其中含保证金2万元。如果被告办理不成,全额返还,大约2020年3月前办完。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未能完成相应的委托事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收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并向被告支付了办理费用92000元。在上述合同关系中,原、被告的目的在于通过托熟人、找关系的手段获取社会保险,该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92000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邱德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汪敏办理养老保险款项9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邱德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隋德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肖 彤 书 记 员 崔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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