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浩旺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邓青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汇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滨河北路中段26号锦河花园7幢(-1)-5号。

法定代表人:莫文清,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成都锦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汇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尚欠工程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暂计2760727.6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汇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已保全冻结,余额不足。其名下在中交三公局的应收款项也已保全冻结,现无法支付。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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