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红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刘学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袁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于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学超、袁园、于宁的银行存款8148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伟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