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口县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林口县林口镇阜隆村。
法定代表人:李延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林口县林口镇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明,黑龙江林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口县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口县林口镇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口县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林口县龙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