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703民初1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房屋登记、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提起财产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据其妻子称,申请执行人已不在国内,也无法委托其在执行中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