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尔艾力·尼牙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帕热提古丽·吾曼尔,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西尔艾力·尼牙孜与被告帕热提古丽·吾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西尔艾力·尼牙孜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尔艾力·尼牙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西尔艾力·尼牙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尔艾力·尼牙孜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迪丽娜尔·帕尔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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