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陵县合胜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逻岗镇三丈寺红绿灯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58Y6R4M。 法定代表人:周兵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敬,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宁陵县合胜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陵县合胜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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