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跃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刘玉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臣诉被告刘玉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臣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跃臣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跃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守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