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东全。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庆明等57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57宗案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30118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57宗案执行费58281元(具体各案金额详见明细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先后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都恒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在(2021)粤1303执364-385号案件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扣划到案1190971.68元。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本院上述查封扣划的执行行为提起异议,案号为(2021)粤1303执异20号,故上述扣划到案的案款暂不予以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惠州市惠阳区××地段××福××楼××、××楼××、××楼××、××楼××屋××房,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本系列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执1002号案件及本院(2020)粤1303执294号案件的案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存款、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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