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孙谢庄岱河花园10#101。
负责人:王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春,安徽许敬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王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翠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撤回对王翠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