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晓晨,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39440363R。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保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青柳,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祥帆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大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吴复豹,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TUB2R6D。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祥帆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山东祥帆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南京海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