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登峰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登峰,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登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2694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5730元(1910元/月*3=573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起诉物业主要的原因是物业和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低于实际收费标准,主要体现:一、园区绿化率严重不达标,日常没有人清理,按照原来签署的购房说明绿化率是50%,目前欠缺很大。二、草坪绿植非常杂乱,有遛狗粪便杂物等。三、小区安全问题,小区南北门去年12月前处于开放状态没有人管理,这与封闭式小区的承诺严重不符。小区在去年出现外来人员在小区自杀情况,给家人的安全造成很大影响,家中也出现不明人员拿钥匙开门情况,鉴于平时老人孩子单独在家非常担心,为此又额外增加监控等。四、电梯作为平常使用的设备经常出现问题,原告居住的单元西电梯频繁故障,有邻居被困在里面,多次处理后也没有完全解决。五、周边车库管理问题,地下车库管理很混乱,道路周边公共车位拥堵,早晨和晚上出车进车很困难,物业单纯加了个出入杆,对实际疏导没有起到作用。地下车库水、杂物处理很乱,最严重的地下车库防水非常差,地下车库及地下室反水渗水严重,地下室储存物品发霉,原告地下室曾被水淹过,当时物业给的理由是水管爆裂,原告个人物品全部破坏,经多次去物业要求给予协调处理,但是至今没有处理意见,物业推三阻四,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因为这个情况其他业主也有,他们当时有时间闹得很凶的就处理了,但原告的问题却一直拖延至今。六、小区公共收益问题,按照物业法,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是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所有,目前小区所有设施包括广告、公共车位还有一些饮水机、小黄狗这一类能够产生效益的都应该归业主所有,物业没有公布过这块费用及来源。七、小区消防设施检查流于形式,消防设施的消防箱没有开过就填上时间。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按照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物业费。第二,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李登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质量标准的服务。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李登峰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李登峰(甲方)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李登峰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李登峰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李登峰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李登峰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登峰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李登峰质证称,物业服务合同是交房时签署的,这个只是承诺和物业公司之间有合同的问题,具体服务标准在后期运行中去验证,不是签了合同就应该把钱给物业,因为服务是后来的,达不到这个标准业主就有权不给物业钱。原告认为有好多地方是物业应当做到的,但是没有做到。原告的起诉,是针对物业做不到的地方。满意度应该对业主进行调查,找咨询公司是什么意思,不能作为证据。业主对物业的表扬等,不否认有做的好的方面,但是不能掩盖做的不好的地方,原告所起诉的里面有共性,就是小区管理不好,也有个性问题,对原告本人家庭和财产造成的影响,业主提供表扬并不能说明物业履行了责任。被告称原告的照片没有依据,没有时间和水印,如果证明这些照片不是在小区拍的,那可以选择参照物,原告不是为了拍照片而是为了起诉物业公司。被告称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那由法院主持公道,原告认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过分,因为被告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小区7号楼西侧墙面有物体脱落,楼西侧是走道,上下班期间在此通过,安全问题不能得到保障,小区拖了很久才处理。房间、洗手间因为墙面问题瓷砖脱落,小区物业协调处理至今也没有处理,本月原告房间有两片瓷砖落下,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及时处理此项缺陷的责任。 李登峰述称,被告一直没有提供达标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业主赔礼道歉。小区内出现外来人员自杀的事件,致使家里老人及孩子非常害怕,原告亦非常担心,对此被告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原告在处理家中被淹事件及洗手间墙面缺陷问题时都耗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因为小区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原告还自行安装了监控设施,因此产生的误工费亦应当由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予以承担。截止目前,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误工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李登峰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登峰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李登峰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李登峰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度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登峰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李登峰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度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李登峰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李登峰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登峰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李登峰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的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失,其误工费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所述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登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登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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