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永强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菜州市柞村镇上马家村。
投资人:崔永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松,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忠贵,系该厂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区铁西街道汇工街40-15号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利,系辽宁楚河律师事务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州市永强石材厂(以下简称永强石材厂)因与被上诉人铁岭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看,永强石材厂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反诉,一审法院也在庭审中进行了审理,但一审法院对永强石材厂的反诉未予裁判,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57元,退回上诉人莱州市永强石材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