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九江村146015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3970953344。
法定代表人:刘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罗,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琦,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88173J。
法定代表人:周李。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188元,由原告长沙西城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