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红兵,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务农,**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 申请执行人永金,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务,**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县。 申请执行人格桑尼玛,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隅县。 申请执行人嘎红,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察隅县。 申请执行人卫生,女,藏族,1967年7月26日出,**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区察隅县。 申请执行人安安,女,藏族,1968年5月21日,**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治区察隅县。 申请执行人向东,女,藏族,1966年8月1,**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自治区察隅县。 被执行人向巴次仁,男,藏族,1976年10月,**藏左贡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左贡县藏自治区左贡县。 被执行人尼玛次仁,男,藏族,1976年6月,**藏察隅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察隅县西藏自治区察隅县。 被执行人落松次,**藏左贡县人,,现住**藏自治区左贡县住西藏自治区左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安等七人与被执行人向巴次仁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于2016年12月13日至14日分别向察隅县养护段和察隅县林业局送达了扣划裁定书,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察隅县林业局送达解除被执行人尼玛次仁在林业局的未领取的工程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尼玛次仁、向巴次仁、落松次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安等七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察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262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坚 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柯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