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裁判文书拟稿纸
签发:
审核:
案由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拟稿人:卢彩玲
附件:
拟稿单位:肃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校对:焦敏
案号:(2020)甘0902民初3241号
2020年6月16日封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民初3241号
原告:马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新上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
被告:酒泉市金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关路1-1-4号,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209022566430595G。
法定代表人:张清国,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马寿勇与被告酒泉市金贵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预立案。原告马寿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马寿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