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井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靖宇县水利局,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王耀东。
审理经过
原告齐井浩与被告靖宇县水利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井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