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学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熊立兵,系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208室、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632943032。
法定代表人:蔡勇。
被告:辽宁荣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乐郊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5476XY。
法定代表人:史鸿波。
被告:杜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毕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学干诉被告辽宁荣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辽宁荣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涛、毕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志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与原告丁学干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的相对方为辽宁荣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和沈阳汉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现沈阳汉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已注销,其股东为杜涛、毕辉、孙彦彬,而孙彦彬已去世,原告未能提供其继承人相关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学干的起诉。
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