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拉某某,住址甘肃省夏河县。
委托代理人:桑某某某,住址甘肃省夏河县,系拉某某弟弟。
申请人:娘某,住址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拉某某与娘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7月16日经本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由申请人娘某于2021年9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拉某某借款168000元。
其他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拉某某与娘某于2021年7月16日经夏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