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潘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李玉与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潘海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垟儿路118号4幢第一单元201室。
本裁定立即执行。